8.1 一般规定


8.1.1 木结构查勘时,应查明下列情况:
        1 梁、搁栅、檩条等构件中部挠曲、开裂程度;
        2  构件节点(木榫)连接情况;
        3 构件进墙搁置部分的长度及端部腐朽程度;
        4 平顶下挠、松动程度;
        5 屋架垂直度、水平移位、挠曲、开裂和铁件锈蚀程度,以及杆件、剪刀撑完整情况;
        6 木柱弯曲、开裂和柱身柱根腐朽程度;
        7 木构架房屋整体倾斜程度;
        8 木构件虫蛀或在墙上搭接部分的槽朽情况;
        9 木节(松节、朽节、五花节、节群)、斜纹、扭纹、髓心在受弯木构件上的分布情况。
8.1.2 木结构房屋的修缮,应加强结构的连接与构造措施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 1 加强木构件间、木构件与围护墙间的连接和支撑,提高结构的整体性;
        2 木结构的屋架、梁、柱、搁栅等出现局部的、个别部位的腐朽、虫蛀、开裂时,应进行承载力验算,并应及时采取补强措施。
8.1.3 木结构的结构体系、连接构造和设计方法,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 1 对外露的结构及构件的损坏,应采用同类材料,局部修接的方法进行补强,不擅自改变原有的设计样式和改变相邻构件的受力关系;
        2 对隐蔽的结构,可根据其损坏程度和使用安全要求进行设计,必要时可变更其结构形式,采用新材料进行修换;
        3 对不合理的结构应进行完善。
8.1.4 木结构的承载力验算,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 1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木结构设计标准》GB50005的有关规定执行;
        2 因材质老化和损伤的影响,强度和弹性模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乘以不大于0.9的折减系数ψ;
        3 当采用新旧材料组合截面的补强设计时,应对后加材料的实际应力进行折减。
8.1.5 屋架、檩条、搁栅、梁、柱等承重构件损坏应采用木材修接补强。当以钢筋混凝土或钢构件代替时,其设计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8.1.6 查勘时发现虫害,应采取灭虫措施后再进行修缮。
8.1.7 当利用旧木材修接时,应检验其材性、材质和木节等情况,并应按使用要求分别选择使用。
8.1.8 当旧木构件的强度和稳定,经验算不符合要求时,应换新或采取补强措施。

 

条文说明
8.1.1 本条系根据房修部门大量调查资料,木结构房屋的倒塌主要是由于节点(特别是端节点)腐朽、虫蛀造成的。检查构件挠度是否过大,结构是否变形,是判断木结构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有效方法之一。正常情况下,木结构一、二年后的变形大致趋于稳定,以后变形的增量很少,如变形在不断增大,说明结构有问题,需引起查勘的注意。对木构件的裂缝,虽然一般情况下木材的顺纹干缩裂缝不影响构件的承载力,但这些裂缝如与受剪面重合或通过螺栓孔时,在某些情况下将使构件处于危险状态,甚至导致破坏,需引起查勘设计时注意。
8.1.4 木材的强度、弹性模量的衰减是随着时间、使用条件、木材的本身材质等多种因素变化的,目前国内的一些试验尚不足以定量反映。根据历年修缮的实际经验,在验算时应视其材质、材种、材性和使用条件、部位、年限等情况,综合分析,强度设计值的折减系数ψ值可取0.6~0.8,弹性模量的折减系数ψ值可取0.6~0.9,整体构件换新木材的ψ值取1.0,各地可按当地实际情况,综合分析后参照取值。
        对于受压构件的承载力验算,应考虑结构变形和局部损坏造成的偏心附加应力影响。对于受拉构件,应按净截面进行承载力验算,并考虑沿轴线长度150mm范围内分布的腐朽、木节等损伤造成的断面削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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